事實經過:
我在醫院的急診室上班,去年一口氣補了十幾個新人說要減輕護理人員的工作壓力
從此每月的休假天數從9天變為月休11天 而薪資不變
上週我因為產假結束 要到醫院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醫院表示 因為我沒有做滿雙週84小時的工作時數 卻領足了固定月薪
所以要我以金錢來還清每個月多給的休假
問題:
1.雇主可否在人力足時 強迫勞工休假並記錄為負時數
在勞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時 要求以時薪買回欠公時數
2.成為醫院的員工時有簽一份醫院勞動契約書
其中有一條寫
有關考勤、職務遷調、給假、加班、待遇、福利...及其他權利義務等,
受雇人同意依醫院相關規定辦理,上述規定如有修訂,依修訂後新規定辦理。
當時我的簽名 是不是代表我同意此條款
從此以後一切依公司規定 不再需要雙方協議
ex.休假日來公司開會 沒有加班費
國定假日一律補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