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vyyvi (Ivy)
2015-04-06 19:00:25各位好
朋友最近離婚了,育有一女,監護權歸她
現在有幾點關於探視問題,想替她請教各位
因為她本人無帳號,謝謝
協議探視內容如下:
(2) 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假日期間:男方得於每月第二個星期六及第四星期六
上午九時至雙方約定之地點與子女會面,並可接子女外出
,再於翌日晚上6時前送至與女方約定之地點,會面地點須
於會面前一週與女方議定。
2、 平日子女上下學,經女方同意後,男方始可接送子女上
下學,若未經女方允許,則將終止探視權利。
3、 男方或及親友,不得擅自未經女方允許,至女方居所探
視子女,否則將終止探視權利。
4、 若約定當週子女無意願會面時,男方不得強行行使探視權。
5、 若男方無於會面前一週探討會面地點,則下週則取消會面。
6、 女方若因故無法會面,須於前二週前告知,並得順延至下週。
7、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
作、就學,否則將終止探視權利。
朋友有疑慮的是:
1、若雙方對於時間地點談不攏,多次後男方可以依此為由控訴女方不給探視嗎?
2、男方對於接回時間不告知,只叫女方等通知,這樣合理嗎?
3、上面寫「翌日晚上6時前送至與女方約定之地點」,若他隔天的凌晨12點請
朋友接回,這樣得接受嗎?
4、若會面時子女不肯跟男方走,女方是否可依子女意願直接帶走,會違反協議內容嗎?
以上問題,麻煩了,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