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與人有債務關係
經過熱心板有指導後目前已經到強制執行房屋查封前的準備事項
日前去申請債務人土地建物謄本時發現
此房屋在購買後沒多久就已經被拿去做最高限額抵押
時價登錄查詢此房屋是購買328萬
最高限額抵押的金額是324萬(似乎是抵押給債務人的母親)
小弟債務只有20萬
問題:
因為現在法院公文要請第三方做鑑定
需要抽時間辦理文件及另外鑑價費用
是不是如果程序都照常執行後此房屋拍賣價要在328萬以上小弟才拿得到錢?
因為屋齡已經40年
會不會建議就放棄查封改由債務人的薪資扣取?
請有經驗的大家給小弟一點建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