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身任職於私立高中專任教師,由於表現不如學校期待,學校於召開會決定下學年度聘書
前,透過人事主任進行遊說,遊說內容為
1.拿出本身寫過的檢討報告,告知本身犯過的過失
2.使用許多不正確資訊,如不寫辭職信件,就是不適任教師,甚至說不寫辭職信件,自己
的教職生涯就結束了等
人事主任的用意,就是希望教師能夠<主動>且<提前>寫辭職信
由於本身知道人事主任的話,都是不正確的,因此也未繳交辭職信件,但是如果
聽從其人事主任的話,勢必影響自己個工作權
本身留有當時的對話錄音檔案和認識因為人事主任遊說後的受害者
問題:
1. 人事主任的遊說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中<詐欺罪>?
2. 本身並未相信其人事主任的話,也未繳交任何職辭信件,請問
本身可否前往地檢署提起<詐欺未遂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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