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不打「問題」等於沒有提問,所以決定重打一篇
事件時間:一年八個月前
事件內容:車禍,被告方初判肇事責任「0%」。
事件發展:車禍當下有警察筆錄,雙方未提告訴,對方是100%肇事者,卻想告我方傷害,
當時警察+地方法院沒有受理。
一年八個月後,對方自持名義上是70歲老人,又領有耳聾之殘障手冊,向高等
法院陳情,於是高等法院受理,發公文請地方法院審理。
被告(我方)收到以傷害罪為名之傳票將出席偵查庭。
問題:
1.傷害罪追溯期已逾期,是否國家有權依陳情,即以傷害罪名義,出具傳票?
本案件還在民事追訴期範圍,但是開的卻是傷害罪傳票,是否有瑕疵?
2.傳票來自地方法院,是法官偵查,還是檢察官?
3.既然已開偵查庭,結束後,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或是可以當庭要求反告?
小妹涉世未深,但還分的清是非黑白,不懂的部分還請版友多多協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