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經TAX板友提醒內文對於「房、地的所有人」未說明清楚,以下將內文再做修正與說明。
祖母過世後,土地由四人共同繼承(祖父與三名子女),原本祖父與次子同住,因雙方相
處不愉快;民國99期間,長子(我父親)為求方便就近照顧祖父而接過來,因此遷出祖父
的戶籍,約隔兩個月後,因殘障手冊等相關問題又再將戶籍遷回原地址,期間次子(我叔
叔)之戶籍與其子女都住在此處直至今日。
我祖父於103年底過世後,該地由我父親等三名子女共同持有;而近日長子(我父親)接到
稅務稽徵處的來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繳100年至103年之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並
表示這段期間內「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地」所以要求我父親繳交100年
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問題:
1. 我祖父在99期間雖有遷出戶籍之事實,但約隔兩個多月後又遷回,這樣仍要繳交100年
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嗎?
2. 由於此處為四人(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100年至103年這段期間,我叔叔都住在此
此,故我父親一直認知此處為自用住宅,加上於戶籍更動後,本應於100年度就該更改
稅率的稅捐稽徵處也未曾更改為一般用地之稅率,因而造成我父親在不知情的狀況而積
欠稅務之事實,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點來申請催繳無效嗎?
(去電稅捐稽徵處時,對方表明當處沒有告知之義務,在說明此差額應為當處疏失所造
成時,對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幾聲帶過。)
3. 目前為止似乎只有我父親收到稅捐稽徵處的催繳信,從來函的每年補繳稅額($4300~45
00)與該處土地面積(約10.5平方公尺)來看,稅捐稽徵處要求我父親繳交的似乎是稅
率的全數差額,想請問為何是全額而非單只有繼承的四分之一?
4. 另外,母親想請教大家:
祖父的戶籍更動時間為民國99年,稅捐稽徵處理應在100年度就更動稅率,但直到103年
度,這四年來的地價稅仍採用自用住宅的稅率來作計算,直到今年(104)才更動稅率,
向我們催繳;但如果稅捐稽徵處在100年度即更動稅率,則父親就會立即發現地價稅費
用提高(稅率更動),進而提出自用申請,就這點而言,是否可算是稅捐稽徵處的疏失?
是否可就這點來申請取消追討101年~103年度的差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我一定
會儘速更新。
100年至103年這四年的地價稅差額,全部算下來高達一萬七,對大多數的家庭來說,都是
一項非常沈重的負擔,懇請各位能就所知的法律知識幫幫我們家,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