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5三月底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乘客鎖骨斷裂,駕駛擦傷
對方無人受傷
皆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已報警作筆錄現場遭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保險且已連絡
五、事實經過:
雙方同向,我方機車於內側車道,前方右邊汽車於外側車道先靠右再打方向燈向左迴轉。
我方煞車不及自摔。未碰撞。
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是涉嫌迴車未注意來往車輛。我方式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對方保險公司妥協負七成責任。
六、問題:
(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位置假如不服有何救濟方式?雖然有簽名,但我是先簽名,
對方做完我沒再看。有更改痕跡(A/B車寫的相似)。因無明確事證,所以與事實(我
方認知的)不符是正常的嗎?
(二)對方保險公司對鎖骨骨折休養兩個月的精神賠償提五萬元,雖然這喊出成交價就
是合理價格。但這價格是否還有拉抬空間?
(三)提出告訴時間是以向警察做出提告之意思表示為準嗎?過失傷害之訴是否兩人受
傷就是兩個過失傷害?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