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汽車玻璃有損壞
行人頭部、雙手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有,無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汽車強制險,已通知出險
五、事實經過:
行人綠燈行走於斑馬線,被同方向綠燈要右轉的汽車撞上。
六、問題:
行人傷勢不嚴重,醫療單據金額也不多,
刑事判決會很重嗎?爬文好像都是2個月而已。
如果判決之後,過個5~7年又發生車禍,此次判決會影響到之後的判決嗎?
七、結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目前詢問通常都是1K折抵1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目前詢問輕傷判決約2~3個月)
關於前科,擷取“呂秋遠律師”發表的“前科”文章,內容:
前科,實務上有兩種,第一種叫做全國前案紀錄表...
這些記錄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少年犯、拘役、罰金,
大概在將來「又犯法」時,「理論上」不應該影響法官判刑輕重,
但是看了還是會影響心證。...
(看來前科也影響不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