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求償法條引用

作者: Libra76 (Jhang)   2015-07-06 12:36:10
事實經過:
先前車禍與對方和解不成,近期要提訴。
問題:
已了解可先提刑事告訴再附帶民事,請教各位大大,我在引用法條時發現,
民法第184條與第191-2條有何不一樣?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7-06 12:37:00
184舉證責任在被害人 191-2 舉證責任在駕駛人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7-06 14:25:00
簡單說 要用184告人的話 你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如果用191-2 是駕駛人要證明他有盡足夠的注意義務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7-06 19:13:00
實際上就誰要花錢去申請鑑定的差別
作者: Libra76 (Jhang)   2015-07-10 07:15: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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