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樂團受邀出國表演, 邀請不屬於樂團之表演者同行 旅程共11天 (4天旅遊行程+6天表演行
程)
表演者可攜伴, 皆須自付機票交通以及4天旅遊行程的費用, 中餐午餐自理, 6天表演行程
食宿皆由國外主辦單位負責.
表演不提供演出費.
問題:
Q1. 若未告知表演者, 向表演者及其家屬索取登機證存根後向政府單位申請補助, 是否
違法?
Q2. 承上, 表演者若對樂團提起訴訟, 樂團是否需對表演者做出賠償?
Q3. 當初請旅行社代辦時所開的代收轉付收據受買人是樂團, 表演者出行後, 對於機票與
飯店的費用有所質疑, 樂團是否有義務提供代收轉付收據?
Q4. 承上, 表演者是否有任何方法可強迫樂團出示收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