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3或4月時(記不清楚確實日期), 當時的房東向我借了一台我很久沒用的筆電
12月搬離時, 向她拿回, 想說開機看看, 結果無法開機
翻到筆電背面, 發現螺絲有缺, 卡榫沒卡正
質問結果他說借來沒多久就出問題,拿去給修電腦的(未告知我), 對方說年代久遠不建議修
由於租屋期間她有起不老實紀錄, 所以我不相信他,
而且對她隱瞞以及輕描淡寫說東西久就是會壞的態度很火
當下要求她要修復至可開機或保存出硬碟資料, 揚言要走法律程序
她怕到說會找人修, 今年1月說正在找人修, 但是到6月底都沒回應了
直到我問她時又東扯筆電一開始就是壞的我才不用, 西扯就筆電就是會自然壞
又說修電腦得跟他講硬碟也壞了, 讀不到任何資料, 她不知道怎麼辦
目前我下通牒, 以維修站的資料修復與新的硬碟報價作為賠償金額
7月不解決, 我就要採取法律行動
問題:
我有E-MAIL紀錄證明對方未經我同意就把筆電拿去給人拆開
但我沒有辦法證明借她當下筆電時可正常運作
這樣在調解或訴訟上, 是否有勝算主張對方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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