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大家好...
本人的舅舅,用外公生前耕作的三七五租佃土地上的老房子需拆除為由,索取家母的印鑑證
明與印章,本人欲請舅舅提供相關文件已便確認,舅舅卻將細節含糊帶過並聲稱若家母提供
則不需拆除建物,否則日後若需強制拆除時,則須由不同意之繼承人負擔全部費用...家母
念在手足之情不疑有他,就將印章和印鑑證明交給舅舅...
事後家人察覺有異,為了要釐清舅舅拿取印鑑證明與印章的用途,去電向舅舅詢問,電話內
容中舅舅坦承拿印鑑證明與印章是要做土地的處份,卻隱瞞三七五租約已於民國77年間由
原承租人外公改為舅舅(此段通話已保留錄音檔) ,外公與外婆分別於82年,91年過逝
在這之後,發現建築物已被拆除,且舅舅與地主協議終止三七五租約,舅舅於今年三月取得
一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補償(已有地籍謄本可證明)
問題:
1.印鑑證明與印章已提供後才發現土地處份事實! 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行為??
2.預計走訴訟程序,採用民事或刑事那一種較為可行?
3.主張舅舅要平均分配(或歸還)已取得之土地,是否有時效限制的問題呢?法源依據或法律
條例要怎麼提,對我方較有利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