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某家長與某師之前已結有宿怨,某日某家長與社團老師二人在比賽前夕欲向某師借
班上學生及下課時間加強練習,但因該日早上社團已利用早自習時間練習過,因此
某師考量下課時間並非社團練習時間且學生功課都沒有時間訂正而拒絕。於是該位
家長氣憤之餘在幾日後的學校會議中(共十餘人予會),公開指摘某師利用下課時
間幫學生訂正功課,並且不讓學生喝水、上廁所,妨礙了學生下課的權利。
某師在場立刻加以辨馭,表示下課幫學生訂正功課是事實,但是下課時間不讓學生
喝水、上廁所則明顯與事實不符。因某師下課鈴響後通常都會先讓學生去喝水、上
完廁所再回來訂正功課,或者下課過程中學生想上廁所只要告知老師,老師聽見後
即可前去。(全班學生皆可為證)某家長在聽完老師的陳述後不置可否,隨即轉移
話題說老師如果要用下課時間幫學生訂正功課必須要經過家長的同意等等....。
(事實上,根據教育部訂定的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老師利用下課時間幫學生訂正課
業是可以的)
問題:
1、請問此一案例中,某家長無中生有提到老師不讓學生喝水、上廁所一事是否已
構成妨礙名譽?
2、若成立,請問此案例如果某師要提告之證據為何?是當日其他予會老師的證詞
,還是學生的證詞?
3、若暫不提告,難保家長以後可能會繼續以各種名目找老師麻煩,請問老師在此
一案例中要如何搜證以便在法律追溯期內可以自保?
以上問題請教諸位法律界先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