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收到管委會貼條子腳踏墊不可放門外(新北市)
並備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GOOGLE後發現有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B010130161000500-1040414
其中第四條有寫到
"擺設不易滑動之地墊者,不在此限"
問題:
不知道如果到時候
管委會硬要寄存證信函
是否可以用這個法規來申訴?
謝謝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
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