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問者提出之「事實」略以:
※ 引述《WHATAKID (KID)》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離職跟公司主管約談
: 有預備先錄音,解取一小段
: 主管:你不是很帶種嗎,你現在是怎樣!(敲桌)蛤!!
: 你沒有被弄過齁, 是不是啦
: 職員:不是阿
: 主管:X你娘哩,不要以為他媽妳很屌,對你好不是理所當然
: 沒有看過壞人是不是拉(丟東西)
: 現在打逐字稿,感覺畫面好像在眼前一樣,有點抖抖的
: 請問這樣有構成恐嚇的要件嗎
: 感謝
: 問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二、關係人代稱:職員=A;主管=B
三、主旨:B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懼危害安全罪,至於本件真否成立犯
罪仍應尊重法院之判決。
※為遵守本板板規第三條規定:「對於熱心回答一般性法律條文問題之版友,經版主審核
後,認為其回答內容明白易懂且正確無誤者,得向站方申請或直接發予p幣以資獎勵……
」避免回文誤導發問者之情形發生,故多作貼近客觀之陳述。
四、理由: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
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討論一:恐嚇什麼事?
學說上,「惡害」常常出現在恐嚇危安罪裡,顧名思義,惡害應該是一種不好的、對自己產
生不利的概念。當B說「你不是很帶種嗎,你現在是怎樣!(敲桌)蛤!!……X你娘哩,
不要以為他媽妳很屌」,單純這兩句比較像是憤怒、嗆聲的話,不屬於「惡害」;惟B曰「
……你沒有被弄過齁, 是不是啦\……對你好不是理所當然\沒有看過壞人是不是拉(丟
東西)」弄、好(編按:得好處)不是理所當然、沒看過壞人等語,便合乎「惡害」了!
智者或問,生活用語在作法律解釋的時候,就這麼死板嗎?Of course N O T,多數學說認
為恐嚇罪是「具體危險犯」,也就是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場景、兩造的口氣、爭執的原因、
彼此的利害關係等作綜合判斷。假設今天甲模仿電視劇中角色向好友乙說:「沒有看過壞人
是不是拉!」乙可能就回幾句互虧的話語,並不構成恐嚇危安罪的「惡害」。
(二)討論二:惡害的限制?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是立法者就惡害所設下的限制,如果跟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無關,亦不成立本罪。B在說完「沒有看過壞人是不是拉」後,曾
丟過某樣物品,而「丟」這個動作本身是一種威嚇,目的在於使A產生恐懼感,涉及「身體
」;從「對你好不是理所當然」這句,連結A與B的利害關係(離職員工和主管),係上下監
督服從關係,推測B不滿意A提出之離職要求,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4號解釋釋示:「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憲法上承認
之人民自由權利,位於下階的中華民國刑法當然接受,是B的表達已壓制A選擇職業之自由,
涉及「自由」。
(三)討論三:恐嚇之結果?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
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恐嚇危安罪列入妨
害自由罪章,揭櫫人人皆享有免於受恐懼之自由,受惡害之通知者A有手抖的現象,足徵有
恐懼、不安之感,遂構成既遂。
(四)B明知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通知A將致生危害於安全,仍基於恐嚇之犯意實施,按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具直接故意。綜上,結論如主旨。
以下提出5則相關實務判決作為參考:※根據版面相關貼文規定第11點、本站使用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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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真實,若判決文涉及髒話、不雅話語等,是否具修改法院之判決文之必要性?敬請板主們
裁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02號判決
甲○○因欲接丙○○下班而至上址豬排店門口,竟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將上衣拉下,露出肩
膀至胸部間之刺青,並向乙○○恫稱:「有沒有看過兄弟」、「你有沒有看過壞人」等語,
並作勢毆打乙○○,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
安全。
註: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160號判決,恐嚇罪部分仍然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8號判決
乙看到後又對丙說「你沒有看過壞人?有沒有被打過?」,並用安全帽要丟向伊……足使丙
心生畏懼,而足生損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被告乙○○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
恐嚇罪。
註: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418號判決,恐嚇罪部分仍然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01號判決
巳向乙恐嚇「幹你娘!妳沒有看過壞人喔!妳若不還,妳家人就知道死!」等語,致乙心生
畏懼……核被告巳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8號判決
被告對王○澤大聲辱罵:「幹你娘」,並同時對王○澤恫稱:「你是不是沒見過壞人、恁爸
沒見過這種事情、你最好給我小心一點、你再去報警試試看」(臺語)等語,顯屬對加害王
○澤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已使王○澤心生畏懼……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22號判決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
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
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
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