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遭闖紅燈車輛撞上,是否該申請鑑定?(我50km超速)

作者: nefood (ni fo!)   2016-01-15 03:29:39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5.12.24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膝蓋強烈撞擊+擦傷、後續檢查為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右膝蓋韌帶待檢查
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做筆錄、報案
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都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地點:台中市國光路及復興路口
發生過程:經由國光路往南直行,在經過國光路地下道路口後,遭受到對向未按照
號誌燈行駛車輛而撞上,對方的號誌燈只有顯示"右轉"及"直行"卻往左轉,而我騎出地下
道後來不及剎車而遭對方車輛撞上。
目前初步研判表出來後顯示: 對方未按照燈號行駛、我方超速行駛。
事後打給當初調查的員警,確認我當初筆錄為50km行駛,因為地下道的機車道為慢車道,
速限為40km,因此研判表中為超速。 未按照號誌燈行駛為主因、超速為次因。
六、問題:
打給對方保險公司詢問後,通常此案件都會以7:3的肇責來處理,我是覺得蠻無辜的,
對方等同於闖紅燈的車輛,我為直行且擁有路權的車輛,並且在國光路上速限為50km,
我已經出了地下道也過了慢車道(速限40km),在十字路口遭撞上。 那到底要用哪種標準判定我
是否超速? 因此我看了些資料: 如下
全文網址: 兩機車相撞…闖紅燈的起訴 超速的不起訴 | 肇事究責看路權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119044.shtml#ixzz1w2DHaz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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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兩輛重型機車相撞,趙姓男子超速,林姓男子闖紅燈,雙雙移送法辦。高雄地檢署
接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認定闖紅燈是肇事原因,裁定趙沒有肇事責任,
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交通規則對於「車行速限」,目的在於「確保與前車的安全間距,使駕駛人
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煞住,不致撞及前車」,趙姓男子雖超速行駛,但是遵守燈號指示行
駛,主要是遭闖紅燈的林姓男子攔腰撞上,所以超速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市警局交通大隊中隊長侯智評昨天說,近年來交通事故都是以路權觀念來鑑定肇事責任,
以本案來說,路權屬綠燈行駛的趙姓男子,因此林須為肇事負責,但如果兩車同向行駛,
趙可能就會有肇事責任,所以行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高雄地檢署調查,趙姓男子(廿歲)去年八月凌晨,騎重型機車往高雄港方向行駛,車速
約五十公里,涉嫌超速十公里,此時林姓男子騎重型機車載陳姓女子,行經四維路與林森
路口時,涉嫌闖紅燈撞上趙。
兩名騎士都受傷,陳姓女子頭部重創,送醫急救三天後不治。警方將趙、林都依過失致死
罪嫌移送法辦,趙承認超速行駛,但因綠燈且在正常車道行駛,沒肇事責任,裁定不起訴
;至於林的過失致死刑責,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如果依此次案例的鑑定結果,原則為交通規則對於「車行速限」,目的在於「確保與
前車的安全間距,使駕駛人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煞住,不致撞及前車」。
我就在想說我的案件也是幾乎一樣,而且超速的判斷非常的模稜兩可,想問問大家的
意見,我是否需要提出車禍鑑定,或許有機會讓肇責不要用初步研判表的來判斷。
因為此次受傷的行情算是挺嚴重的,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及右膝後十字韌帶疑似撕裂
情形,並不會以開刀侵入性直接重建韌帶治療,但後續在PRP的韌帶增生的治療上需
自費,因此想讓未來的醫療負擔不要因模稜兩可的肇責而增加,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1-15 03:54:00
提告過失傷害 讓他本人出來談 跟保險公司沒什麼好說的
作者: deathsoma (DS)   2016-01-15 11:36:00
建議送鑑定,初判表僅供參考,能和解最好畢竟養好傷比較重要。但對方漠不關心就提過失傷害吧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6-01-20 01:39:00
市區被撞或撞人 不是都是永遠的30公里以下嗎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1-20 11:47:00
肇事責任分配是個案判斷,很難說別人結果怎樣,你的就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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