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小弟有法律的問題想請教
如有熟悉的還請幫忙解惑
事實經過:
前陣子遛狗時 在自家附近被一個婦人說我的狗咬傷她
但因我未目擊 且狗也無異狀 我認為對方想敲詐 故兩人便起爭執
後來對方有報警 相關的流程也都完成
因為我無意和解(和解就擺明我的狗有咬她了) 對方堅持提告過失傷害
就在今天收到檢察庭寄來的傳票
但問題來了
上面的備註欄寫著『請攜帶咬傷鄰居○○○之狗之照片紙本到庭』
就是因為我不認為我的狗有咬到人 才會被告過失傷害
但在尚未開庭且證據不足的情形下就這樣寫
豈不是先有了刻板印象 認定我的狗有咬傷人 那這樣開庭又有何意義?
倘若我帶了狗的照片不就落入檢察官的陷阱了?
想請問這時我該怎麼辦
我是有想到
1. 白天依照上面的電話打去詢問是否筆誤要重寄
但打過去一定不會是負責處理案件的人員接聽 打了應該也沒用
2. 先準備好照片 但開庭時不拿出來 說出我的疑慮
看檢察官如何處理 如果還是要照片 至少也拿得出東西
3.不帶照片 開庭時直接跟檢察官對摃 說未審先定罪 然後保持緘默
以上是我先在腦中模擬可能的情形
想請問正確的處理方式為何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