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某個地方與A發生爭執
之後呢
A從我FB公開的大頭照(非使用中)截取
並且PO在約兩萬人的不公開社團
我私下請他撤除照片
但他把我私訊內容連同我的名字公開在同一社團
在一陣爭執後他不撤除照片,並說出 "你去報警吧"
問題:
請問轉PO我公開在FB的照片 是否觸及肖像權構成要件
*(2)雖不以贏利爲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
、複制、散發等行爲;
再請問 公開我私訊他的內容是否觸及妨害秘密之 非公開活動
公開我私訊他的內容是否觸及著作權法構成要件
*(1) 公開發表權:係指著作人完成著作後,有決定其著作是否公開於大眾之權利;
任何人不得違反著作人之意思公開發表其尚未發表之著作。
*(2)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
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
,亦有相同之權利。」除了原件和重製物之外,著作人對其著作所產生之衍生著作如翻譯
本等,亦具有姓名表示的權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