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5.02.06 小年夜下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我手腳擦傷、身體部分瘀青、左手腫起來,有先去看醫生,請醫生開證明。
對方沒有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也有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對方貌似只有強制險,無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騎自行車去運動要回家的路上,我騎在馬路機車道的最右側(馬路是大馬路),突然聽到
一個女生尖叫,我就被她從我自行車左後方撞倒,自行車也解體了。對方報警後,警察
來處理,救護車來幫我上藥就走了。因為很突然被她從左後方撞上,自行車沒裝行車
紀錄器,事發之處的馬路上也沒有裝監視器。據對方跟警察說對向汽車道突然有一輛汽車
違規迴轉,她以為汽車會讓她過,她就繼續直騎了,結果汽車沒讓她過,她要閃開就往我
方向撞上我了。她車速是60,我大約15~20。
六、問題:
對方的媽媽事後有來現場,跟我說看醫生看完收據再給她,她再去請領保險,修車的收
據到時也一併給她,處理完我們要和解再和解。
因為當初買自行車的價格是3萬8,安全帽是1200,安全帽也有裂痕無法再使用了,昨天
把車拿去車行估價修理費時,老闆估出來是3萬5(有估價單據),等於要換台新車了。
2月8日對方有打電話來說要來看我,我跟她說不用了傷勢沒有非常嚴重,順便跟她提了
車損的事,她聽到車子購入價時有瞬間沉默5秒沒有再多說什麼。
1.照事發經過,請問責任歸屬問題是對方的問題吧? 目前是打算請對方支付看診費用+
車損維修(3萬5)+安全帽(1200元),這樣OK嗎?
2.是不是等到鑑定報告出來再去跟對方談就可以了? 還是現在要去跟對方說賠償事宜?
是否還有哪些事我要注意要再跟她提及的?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