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刑事案件妨害名譽被告為我家人A,已開一次偵查庭。
庭中檢事官欲傳另一位家人B做為證人,
上上禮拜收到傳票,但是被傳人姓名仍是被告家人A,
欲傳喚的證人部份僅註記在備註欄位,寫明"請家人B到庭即可",
詢問過律師有打電話請檢事官補發,檢事官態度不是很友善,
但是說會補發,因為這樣子我家人才能向公司請假作證。
原本星期一已經電話告知檢事官,但是到星期六卻沒收到證人傳票。
下禮拜二家人B就要出庭作證,這樣就無法請假。
地檢署的服務中心跟在場法扶律師也都說必須請檢事官補。
想請問是否有人遇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解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