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5/9/1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受傷,我方多處擦挫傷、背挫傷、手挫傷
(我的右腳腕目前留有約5元大小之疤痕)
對方事後電聯表示右手腕骨折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事發後約兩小時報警,有做筆錄,現場已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表示保險剛過期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靠右行走,對方從後方撞上,雙方皆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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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趕著去面試,所以當下沒有報警,
面試完事後報警,警方有來現場作筆錄。
六、問題:
1.已於3/11期限內告對方刑事,對方申請調解
3/28第一次調解,對方提賠償5000元,後經調解員加到6600元,
我列表要求對方賠償65000元,後降至44000元,對方覺得過高,
調解失敗。
3/31第二次調解,對方不願加價,反說我應該也要賠償他,我方
降至25000元,對方仍不願接受,調解失敗,目前要申請初判表,
待初判表出來後再約調解。
想詢問,我已在調解會將賠償金額降至25000元,是否之後求償
金額無法再往上增加,最多就只能要求到25000元了?
因為當下經調解員的勸說,一時心軟降了價,回來後朋友表示
我為何要對一個撞我的人心軟(更何況對方還不領情),想想
也對,現在覺得25000元實在是降得太低了...因為這一撞,導
致我諸多不便,甚至還花了很多時間精力來處理,太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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