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5/3/2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機車騎士(我朋友)有受傷,有去看醫生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都有
五、事實經過:
計程車司機撞到機車,計程車司機願意負全責
撞到當下請警察局做完筆錄,雙方互留電話,頭幾天都還找的到人,但是過了一個禮拜以後,
打過去就不接,找了對方的保險公司跟計程車車隊,也都說聯絡不到人了,
後來我朋友就先去交通大隊查詢對方的住址準備明天先寄存證信函給計程車司機,
雖然他知道存證信函沒有甚麼太大的法律效力,但還是秉持著再給對方一次機會
六、問題:
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出面
接下來要去警局提告刑事的時候要準備甚麼東西嗎? (驗傷單跟初判表一定要嗎)
因為沒甚麼錢可以請律師,可是也沒有達到清寒可以請免費律師的情形,
那之後出庭是我朋友本人去嗎,可是我朋友只有18歲,未滿20歲,會是法定代理人上偵查庭
跟法院嗎(名詞不是很懂,有弄錯請指證)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