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父與其兄長(大伯)於三十餘年前共同購買一筆土地約200坪,
購買後登記時家父因尊重大伯,僅將該筆土地之所有人登記為大伯一人。
此事經過三十餘年後,家父於前幾年逝世,
小弟近日有跟大伯聯繫,商討土地的處理方式,
大伯也想將土地分割且過戶給我們,但礙於目前兩家手頭皆不甚盈餘,
對於分割買賣所可能衍生之增值稅、契稅皆無力負擔。
問題:
故目前小弟打算先立字據,詳細闡述事件經過,
並詳載土地地號與兩家所各自持有之土地面積等資料,
由大伯立字據,並委由民間公證單位做公證,
以避免大伯爾後有狀況時,該筆土地不會讓大伯的兒子給全數繼承,
而喪失了我們這邊的權益。
不曉得板上各位先進覺得此事之處理方式是否妥當?
若不妥當,不知是否有更好之方式處理之?
要委由公證之字據不知有無較正式之文字版本可供參考,
或是由小弟自己撰寫即可?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先進能不吝指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