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敝人騎腳踏車通勤,每周除周休外天天往來於學校與鄉公有停車場。然而
昨天我的單車被公所作為廢棄物清理。腳踏車停在外頭日曬雨淋,外觀上雖
部分有鏽蝕,車籃也破損,但有確實上鎖,輪胎亦新(兩輪去年花錢換過)且
滿氣無破損。
敝人自己去鄉公所反映,公所表示一個月前於電線桿張貼公告,依廢棄物
清理法,將公有停車場礙於觀瞻、鏽蝕之疑似廢棄車輛經公所清潔隊清理。然
而我上週末才將車輛停在角落處(靠近於部分廢棄車輛),其他人也有停在那
。公所表示是建設處自行認定車輛是否為廢棄車輛並清理。
向公所反應後,對方表示會討論,再跟我聯絡。然而過了一天沒消息。我
問對方能不能去親自要回,沒能得到正面回應,只表示已經依法處理。
問題:
請問法律專家,公所的作法是否有瑕疵?例如應該要在車上貼單警告即將
清理而非單純貼在電線桿上。該作法是否主觀,法源依據不夠?對方說我可能
無法證明該腳踏車是我的(只記得車上貼紙、密碼鎖號碼),代表我沒有足夠
理由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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