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103年底,大學關係良好的學妹突然打來,希望我幫她買車做車貸保人
因為車主沒駕照需要有個有駕照做保人
本來是要直接我做車貸的借款人
但我不願,所以變保證人
(為什麼答應這些就不贅述了)
她拿到車就出國了
事後才知道她把車子直接拿去典當
連一期都未繳交,銀行就提告了!
到今天為止中間借款人都避不見面
最近知道她之前還有信貸卡債
申請更生方案了
問題:
1,那請問她申請更生後
這筆車貸會併入裡面一起嗎
我該負責多少比例?
因為銀行有找到車子並把車子拉回來法拍
現在剩17萬的金額!
2,當初簽約的契約,與我當時簽約日期不符且契約上的印章非本人所有
所以疑似簽名印章都是偽造的
那筆跡鑑定完 我還有責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