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lent328kn (黑原)》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內容簡單說明:
: 我17歲時因為智商不足被騙存摺,被告詐欺成立,總之就是判決了,也緩刑了
: 有這樣的紀錄還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因為聽說有什麼註記要去請律師撤銷?
: 問題二:
: 因為我朋友跟我一起轉跑道,但是前陣子他腦殘酒駕被判公共危險,罰金都繳完了,那他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 以上麻煩大大解答>__<
: 萬分感謝>__<
問題一:
合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各款所述,在「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書」,(即俗稱之「良民證」)都不會有紀錄。
只要受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的話,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條第2款規定,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就不會有紀錄,符合其他各款亦
同。
問題二:
(一)如果是單純的罰金或拘役而易科罰金,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
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並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有紀錄。
(二)如果是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的話,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第7款規定,從繳納罰金完畢之日起五年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都
會有紀錄的。要繳納罰金完畢之日起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五
年之後申請才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有紀錄。(這是我就法條文義上
的看法,網路上看了幾個人寫的東西,大致也是持這種看法。但有的人可能是
不清楚,所以也語焉不詳就帶過去了。當然了,也有人認為「有期徒刑而易科
罰金繳完罰金之後到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這段期間只要未受有期徒刑
宣告,就不會有紀錄了。」)
PS:其實我還蠻希望原PO的朋友去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看看上面
會不會有紀錄?然後再上來回報。(從前一篇文章推文裡大致上我獲得的資訊
是原PO的朋友前一陣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個月,而且已繳完易科罰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