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為大部分的情形板上都有相關討論,就不詳細陳述。
大致上就是私校教師未滿三年離職,學校想要拿三個月份薪水的違約金,
大約10萬出頭。
問題:
大致上知道怎麼因應,就找勞工局協調、或者主張勞基法14條來使契約無效。
主要問題在於,方才當事人向校方提出的時候,校方要求簽下一份
「離職違約金通知書」,雖說是通知書,最後有一行寫出:
「願繳交罰款三個月全薪1XXXXX元整。」然後當事人還簽名蓋手印了。
在這邊我想請問,這個所謂的「通知書」會不會有債務承認的效力在,
以及是否會影響到之後的協調甚至上法院的勝負??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