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教一些關於免除扶養義務之問題。
因小時候我(80年生)與媽媽、妹妹(83年)長期遭受爸爸的虐待、毒打、吸毒酗酒、
賭博欠債。
於民國91年媽媽提告家事法庭訴求離婚,判決成功,我跟妹妹由媽媽監護,
並由媽媽與阿姨扶養至成人。
在今年5月12日,南投縣政府發公文告知爸爸(約50歲)現被安置在護理之家,
需要我跟妹妹出面負擔費用(我們戶籍在台北)。
在免費法律諮詢處詢問過,於5月20日已依照民法1118-1條文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
現在還未開庭,但今日卻接到社工來電,口氣不佳的表示為人子女竟丟下父親不管,
我告知他:「我們自小受到極大的家暴陰影,你不曉得我家的事,不要說這種話。」
社工回應:「我這樣講很難聽啦~我就是幸運啊!沒發生你家這種事情!」
社工還說:「要請律師我也會啊!叫你把人接出去,你還不接,要告就來告。
反正判決下來也要半年,在判決結果日期之前的費用,你們就是要付啦!」
以上對話內容未錄音,但是他態度極差。
社工一直要我幫他租房子、每月給他錢!還叫我把他戶籍從南投遷到台北,
請問這是正常行為嗎?還是踢皮球呢?
還有想請教大家,我提告資料有附戶籍謄本、民國92年離婚判決書
(判決書中詳細說明家暴、失蹤、酗酒、賭博、吸毒等行為,也有證人說明)
及5/5社會局來函公文。
我的官司究竟勝算大不大…?
勝訴後,我是否真的還需負擔先前的安置費?因為社工一直強調這點。
我能否主張自小遭父親惡意遺棄在先,所有費用他未負擔過,
在民國82.83年我妹尚未出生前,我生重病,媽媽與阿姨籌醫療費用救命,
父親未曾出現,更遑論幫忙負擔費用。
我想知道有沒有可能,無須支付判決前的安置費用?
感謝各位版友,我現在真的很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