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含我有兩個人已經到勞工局填寫一張單子,
說老闆未給付薪資
(另外兩個要等發薪日後,才可以確定有沒有給新)
勞工局是說
等發完兩次公文告知資方後
資方對於所說的薪水有問題會回復
如果資方還是不給薪水
那我們直接拿兩張公文去法院打民事訴訟
勞工局會自己做罰錢的動作
問題:
(1)
其實有點搞不懂我們到底是檢舉還是申訴...
接下來是靜靜等公文,還是說要調解什麼的
(沒有讓我們選要調解這個選項)
(2)
我們可以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就等公文處理
(因為好像有什麼30天除斥期)
(3)
勞基法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所以勞工局依照勞基法第27條,發出【限期給付】命令,雇主仍不付欠薪,
算不算80-1條後面所講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看了網路的教學還是不知道我們到底算什麼情況...
已經做好要打官司的準備,只是想要確認一下這樣的流程是否正確...
感謝願意回答的版友,如果有需要補充的地方,麻煩請提出來,會在做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