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四月底 在上班途中我(行人)因穿越馬路與機車發生車禍
造成股骨骨折(股骨斷裂/使用置入性鋼板做固定)
當下送由救護車送醫急診 當天手術並住院
出院後五月回診(拆線) 並藉由診斷證明書(註明宜休養三個月)向公司申請公傷假
此時公司HR要求說 依照公司內部判定此傷 只能申請兩個月的公傷假
需增加請假時間 需而外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開立證明才可延長至第三個月
六月再回診時 醫師研判約在兩個月後才能開始做走路的練習
同時看了職業醫學科 醫師同樣認為這個時間很合理 開立了診斷證明書
註明宜休養至再次骨科回診
將兩科的診斷證明書 回傳公司後
卻開始委婉的要求我回去上班 會協助改作勞動力較低之職務
請假太久回去時跟上層難交代等 上層不一定會簽核請假 等
要我提前回去復工
部分資訊 參考至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16/34645094/
問題:
目前受傷腳無法踩地,在家藉由拐杖代步
由住家到公司 需藉由步行轉捷運轉火車才能到公司
當中的路程使用拐杖非目前體力可負荷(此部分也告知了職業科醫師)
勞基法未規定公傷假的上限 我也依照醫院兩科醫師的診斷作為請假依據
目前骨頭尚未癒合 即使上班勞動降低
但使用拐杖在交通路途上也會有若干危險
請問這樣可要求公司依照兩科醫師之診斷證明書的休養時間要求准假?
另外 若醫師認為後續須延長休養時間 是否可比照辦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