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簡單敘述 我跟我朋友家算是父執輩開始就算是很要好的朋友
前一陣子前幾年朋友經營公司被倒債跟周轉不靈
在銀行和親友有限度的幫助下 還是無法處理 龐大的公司營運及貨款所需
透過上游某間廠商輾轉介紹跟兩到三位民金錢借貸人士借錢
方式採 開個人票一年內期限票金額10~50萬不等 每十萬收月息2500~3600元不等
每次借錢會先扣掉利息錢 實際到手現金不到票面金額 而根據票據到期日長短給月息
現在大概陸續還款剩300萬票面金額在外 每月不含還款利息支出再在90000~100000上下
這陣子景氣不好 有時票據到期無力償還本金 會採用票換票 然後繼續付利息方式拖下去
現在朋友快要撐不下去了 想找人求救 卻求助無門
所以 我幫他上來問看看一些法律上問題
問題:
1.請問這樣對方是否犯了重利罪的基本要件?
2.在有限的資金流動紀錄下和對方收息的錄音影檔 可否用這個當作官司證據?
3.如果法院判我朋友需償還原有票據金額 我朋友可否能主張對方還不當得利的利息所得?
4.或是朋友主張支付超過負債票據300萬元還要多的利息 可否請求免償之類的?
5.因為沒碰過這樣的事情也不知從何幫起 請擅長法律的善心人士幫忙指點迷津一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