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小弟曾任職於新竹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 任職三年整 於去年9月離職
2.期間 部分有報加班拿加班費 但扣除之後平均大約每日3小時加班未領加班費
3.照勞基法標準 前公司積欠加班費達新台幣四十萬以上
問題:
1.近日才得知 離職五年內可追討應得加班費
就算從入職算到現在 也才三年半
是否符合此期限的標準?
2.公司無打卡 僅有刷卡的門禁紀錄
但礙於公司機密政策 無法輕易取得出入紀錄
何況現在已經離職....
3.依勞基法 出勤記錄公司須保持一年(第三十條)
因此 就算第2點解決 公司也可以兩手一攤說超過一年的沒紀錄?
4.勞基法第七條及二十三條僅提到薪資等記錄須保持至離職後五年 但未提及出勤紀錄
因此無法以此條要求公司保留一年以上的紀錄?
5.欲追討應得薪資的建議管道?
直接寄存證信函即可? 或是至勞工局檢舉....
有無相關流程或是類似的案例可參考?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