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xing (甜在心饅頭)
2016-07-07 16:22:13事實經過:
一個曾經的朋友欠我一筆債,當初寫的本票漏洞百出,
隔了數月補簽本票(舊的撕掉),另一紙寫明利息從借款日開始算(非後來補簽的日子)
小弟近日要開始聲請支付命令,有幾個問題如下。
問題:
1. 現在發票日跟我要求的利息起算日(借款日)不同,利息起算日可否成立?
2. 利息約定為月利3%,已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年利20%),因超過的部分無請求權...
我可否就有請求權的部分要求年利20%?
3. 是否可能衍生其他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