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權拋棄無效
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
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
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
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
判例與非常上訴判決供參考
※ 引述《tom80114 (Mow)》之銘言:
: 標題: [車禍] 強制執行 對方無財產
: 時間: Sat Aug 13 17:51:4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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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今年三月底和對方發生車禍
: 造成小腿骨折以及車損
: 對方是近70歲的阿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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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談到金額
: 對方喊沒錢 說只願意賠1,2萬
: 我聽到這邊就知道無法繼續談了
: 準備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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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了一下
: 要提告前至少有一次公證的調解會
: 於是約了在區公所 請調解委員調解
: 這是雙方第二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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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會上
: 對方還是擺明沒錢賠 一度僵持不下
: 若真的拿不到錢對我也沒好處
: 調解委員提議用分期方式賠償
: 第一個月底前匯2萬
: 之後每個月底前匯5千
: 共賠償金額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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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個月過了
: 如我所想對方沒匯錢
: 打電話過去就說沒錢 在想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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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說的五月底前的2萬
: 六、七月底的5千
: 共3萬
: 到目前八月中為止只匯了不到一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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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國稅局調了財產清單和所得
: 幾乎沒有任何數字
: 法院強制執行也去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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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該怎麼處理
: 對方繼續擺爛
: 難道找討債公司是唯一解決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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