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件一:
去年底借一位朋友線上遊戲帳號,後來某天我上線發現帳號內道具不翼而飛,最近開了刑事偵查庭,此人也當庭承認他因一時興起破壞了我的道具,後來檢查官希望我與他和解,並說:你當初借他帳號時沒說不能破壞道具,所以就算之後上法院也很難告。
事件二:
承事件一。後來我當庭與他和解,檢察官要求他需在19號之前與我完成和解程序。
問題:
一、請問檢查官之所以說告不太成是否因為案子太小所以希望我和解,還是真如他所說我當初沒跟對方說明白不能破壞道具所以不能告?
二、由於對方從事發到今都處於愛理不理,就連上週開完庭到今天檢察官邀求的和解程序也是如此,搞得我不想和解了,請問我能反悔不和解嗎?還是有其他罪能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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