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7月15日,我(被害者)在醫院附近的停車格停放機車,我(被害者)在下午1:30時把後車廂
裡
我(被害者)在下午4:00時回到停放機車的地點,發現自己放在前方置物櫃的紫色抹布不
見?
已經調到攝影機並且有照到偷竊著,但是我很猶豫要不要告,所以做備案的動作,並沒有
寫
警察是希望我不要告,打算自掏腰包給我70元,但我覺得不是錢的問題,是心情的問題,
我
(我不會再把抹布放置前方了)
被偷的東西:紫色抹布(市價70)
問題:
1.如果我報案並完成三聯單,之後我會收到傳票嗎?
(我懶的去…)
2.如果我必須出席,因此向公司請假,無薪假的部分可以要求賠償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