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簡單說,跟同事一起向前老闆打給付薪資的訴訟,前幾天他打來說想要庭外和解
條件:現金給付+協議書+撤訴+不接受庭上和解
協議書內容大致是
資方給勞方多少,勞方要在幾日內撤訴
問題:
一、
如果我們把這個協議拿去公證,會比較有法律效力嗎?
跟我們在庭上和解的效力會一樣嗎?
二、如果在合約上加註「資方認可我們工作內容跟交接沒有問題進行」,
那這樣以後資方就不能針對我們工作交接的部分訴訟對嗎?
三、另一個人不想打,但撤訴能撤一半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