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目前遇到
1.資方薪資計算方式有問題 底薪28000+加班費5000+全勤1000
上班時間為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
依照勞基法規定加班時數算一算加班費也知道加班費少給
2.工作性質有業績目標
但資方因業績該月未達目標進而要求員工於每周四強迫休假
(每周四為公司內部開會 須到場 休假人員也必須開完會才能繼續休假)
問題:
1.請問加班費少給付的部分可以依照第14條第5款來要求資方給付?
這部分可追溯之前的嗎?
2.請問強迫休假與當初說好的排休有異
資方僅以公告方式未與勞方達成共識時
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要求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那除斥期是公司告知時
就開始算30日還是已經開始強制休假時呢?
小弟有先自行看了一下勞基法相關
不過以上問題找不到解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