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
小弟最近在公司因工作不順利預計要離職,
因先前與公司約定有3個月試用期,目前未滿3個月,但提出後
公司是說試用期為公司單方面的(他可以FIRE我,但我不能離職)
然後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作為賠償,職位為公司訓練專員,但實際到目前還在作一些瑣事
,公司也沒有付費讓我去參與任何培訓課程,或是
任何付費課程,僅有新人的幾天培訓(認識公司等等)
本來約定工作9:00~18:00
但是幾乎八點算是常態 有時會到21點 甚至22點
加班費也從來沒領取過(說是加班前都要事先申請才算加班)
因覺得不甚合理 於是有將合約拍下
條文節錄如下~
1.甲方因專案或業務需要雇用乙方,聘僱期間自民國X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X止。如因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契約提前終止,乙方願以三倍工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如造成甲方損害,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2.雙方同意以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屆滿前如有不適任情形時,除甲方同意延長試用
期外,甲方得隨時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相關權利。
試用期間,乙方如自請離職,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應於七日前預告甲方。
3.(加班)乙方如因業務特性或專案需求須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應事先申請核准,
並於加班前將加班申請單送權責主管核准後,送甲方人資單位登記備查
,否則不得報支加班費或申請補休。
問題:
還請各位幫幫我,想知道
1.試用期離職??有試用期嗎?
2.是否一定得賠償三倍薪資,試用期離職算嗎?
3.加班費一定是要事先報備的模式這樣嗎?
謝謝...謝謝各位 真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