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一位時薪人員,這個薪資計算如下,一個禮拜固定上班星期一二三,共3天,每天8小
時(固定一週24小時,符合工時規定),時薪200(符合最低工資規定),證書費5000,
沒有簽契約書。
我例假日出勤(例如,最近的10/10雙十節,10/25假日)老闆都沒支雙倍薪資,老闆說有
上有錢,沒上沒錢。
問題:
是否違法勞基法39條,會因為沒有簽契約書而不受法律規定嗎?那以後老闆要我例假日不
出勤,是否也應該給薪200時薪x8小時?而且不得要求補休。
另外老闆的加班費算法改為,用我上個月工資除上一個月(包含假日工時,即正職月薪算
法)之後的時薪給付我,這樣合理嗎? 還是就是要當日200時薪x8小時x2倍 計算才合理
!?
我自己上網查詢過一些資料,也爬文,資料表示時薪人員(或是部分工時人員)一樣在法
律保護內。但是因為每種職業算法差別大,難保證自己的觀點是對的(畢竟非專業法律人
)所以想來版上詢問。謝謝各位~~~:)))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