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 我想請問
我在今年九月在捷運站的月台被人觸碰臀部
因此我抓住他並大喊 通知站務員
而犯案的男子有一個哥哥隨行
他態度很差的說他有領殘障手冊 他是智障 你要怎樣 告也告不成
我回應 所以我就活該被摸嗎?
犯案人哥哥在等站務員來的途中大聲罵我有病(不只一次)
於是我報警並提告哥哥妨害名譽 而侵犯身體部分因為犯案人確實有領殘障手冊於是不提
告性騷擾
接著收到通知 今天開庭
沒想到被告(哥哥)居然仗著捷運沒錄音跟我找不回路人作證,說我說謊,有病這句話是
我自己編造的
還說他能證明我說謊,不過檢察官沒讓他證明
被告帶領有殘障手冊的弟弟做證人 所以我猜測他可能想叫他弟弟做偽證
接著檢察官問我們是否願意調解
所以雙方簽了調解同意書
問題:
我想請問我開庭時有簽一張做偽證會被判刑的紙
我並沒有做偽證 他確確實實有罵我
但是我如果找不到證人或錄音檔
被告又叫他弟弟做偽證 我是不是會吃上官司?
被告弟弟不能說話只能點頭或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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