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分隔線下方的內容是七月的事情發生內容,昨日警方通知對方對我提出刑事告
訴,要我去做筆錄。(筆錄已完成)
七月發生後對方有提出要寫和解書要求,我告知是否等鑑定結果出來再談和解比較合
適呢?對方說他只是公司請假用,費用部分要我賠償車損及強制險即可,且表示他詢問警
方後,警方說無法判定肇事責任,她想私下和解就好了。後來
想說她受傷很可憐,幫他寫個和解書讓他方便請假也無傷大雅,所以就答應,內容部分有
則是寫雙方各持己見,但互願讓步所以和解,對方也同意。約好警局和解時間,後來當天
對方才臨時通知說要和公司確認再簽,後續就沒下文,然後我昨天就被通知對方提出告訴
@@
想請問現在做完筆錄後,警方說會送至地檢署,這樣是得開始跑法院嗎?我有需
要先聯絡對方嗎?一直以來要求都是他提出,也是他在反悔@@ 另外,初判表上是雙方都
寫不明原因肇事,這樣能送車禍鑑定嗎?(我認為我沒有撞到他,也不是我撞他的,車子
也沒損傷什麼的,所以當初我沒有想要申請)另外想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誣告嗎? 問題有
點多,麻煩大家了!
不好意思手機排版可能會有些混亂,還請見諒!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