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月底左右在PTT徵求禮券,談妥後請人匯款,但沒收到且賣家未有回應,於二月中報警。
今天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說12月有調解與準備程序。
此案件告訴人有7人,我是其中之一。
通知書上說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到準備庭,倘不到庭又想表達意見者得遞狀或寫信到法院。
問題:
1.是否能要求被詐騙的錢以外的賠償?(如交通/時間成本、精神損失等)
2.若調解程序中有談妥金額問題,是否就等於和解,之後程序就都沒了?對方會有前科嗎?
3.若只出席一個的話,調解與準備程序哪個較重要? 不能出席是否要請假?
4.刑附民要在哪個程序中提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