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民國105年11月25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受傷
我方手挫傷 但冰敷貼藥膏 目前有一點腫 但不影響握力 沒去驗傷
對方有驗傷 當天驗出1.右臉頰擦傷 2.右耳後擦傷 3.右手肘擦傷
4.右腹壁挫傷 5.右膝挫傷 6.左小腿挫傷
當天離院 宜多休息續門診追蹤治療
隔天驗出1.胸部挫傷 2.腹壁挫傷 3.右側第十根肋骨閉鎖性骨折
當天離院 宜居家休養一星期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只有強制險
對方有保險 但不清楚保險內容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抱歉我並不清楚確切事發地點 因為是我一位親戚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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