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父母健在育有3子女(本人為其一) 本人已婚無小孩
近期在預立遺囑(如我在父母之前先走),
因名下資產部分為父親所贈與,因此竊以為此部分非配偶所應得,
同時此部分資產非我目前所能動用或移轉
因此希望死後能儘可能轉移回父母或兄弟姊妹身上,減少配偶所得遺產,
配偶現在口頭都說不會要,但屆時...誰知道呢,
請教該如何擬定為佳。
問題:
1.如未與配偶做財產分配,是否婚後本人所有資產皆為配偶所能分配之遺產?
還是婚後所得的資產方為配偶所能分配之遺產?婚前資產可由本人任意指定分配
ex:婚前資產600萬 婚後~死前另增加400萬 配偶可分配基數為1000萬 還是400萬?
2.請問預立遺囑中是否用以下AB兩段話任其一即可,或是有更好指定法?
A.本人名下所有資產,如所有銀行帳戶餘額盡數由父母親均分;
配偶依法定特留分之分配處理之。
假設銀行有1000萬(暫不考慮遺產稅)
其中配偶可分得250萬、父母親均分750萬?
還是配偶分得250萬、父母親均分500萬、250萬被政府吃掉
B.本人名下所有資產,如所有銀行帳戶餘額盡數由兄弟姐妹均分;
配偶依法定特留分之分配處理之。
假設銀行有1000萬(暫不考慮遺產稅)
其中配偶分得250萬、兄弟姊妹均分750萬?
還是配偶分得250萬、兄弟姊妹均分500萬、250萬被政府吃掉
1.也就是說不管如何預立分配,配偶最少都可以獲得250萬?
2.而特留分是需要繼承人主動提出?
3.或是有其他遺囑指定可以讓配偶獲得較少遺產?
目前想到另一個方法為先請配偶簽訂拋棄繼承聲明書,但有實務上的難度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