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由2016/07/04進入該公司就職, 有簽保障年薪,
2017/07/04, 因為人資告知保障年薪會隔月發放,
2017/07/31 發放獎金, 今天卻被告知獎金
包含在年薪裡面, 然後獎金卻分成好幾個月領, 需要三年才可領完。
問題:1.保障年薪明明是到2017/07/04, 2016年7月沒有領到,
2017/07/31 獎金包含進年薪符合規定嗎?
2.第一點如果符合規定, 因為簽約條款有註明(含紅利, 依照公司政策發放)
, 這樣我離職卻沒辦法領到保障年薪, 但我確實待滿一年了,
這樣有符合保障年薪的定義嗎?
3.從以上這幾點來看, 我需要如何去爭取年薪在近期內領到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