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們家住在台北
今年一月時我弟和他的朋友去台南玩
他朋友不慎與一名婦人發生車禍
現在這名婦人對他朋友提出傷害告訴,我弟被列為證人
我們家也都有心理準備說我弟要出庭作證
今天早上收到一封限時郵件(非掛號)
裡面是證人傳票,要我弟出庭去台南地方法院作證
但是開庭時間是8月9日早上11時45分,也就是我們家收到信的時間!
也因此我弟未出庭
問題:
傳票上面寫說證人務必到庭
可是我們家就開庭當天才收到傳票,哪有可能瞬間移動到台南
而且傳票上面寫4號就印好了
不知為何7號才從台南寄出,導致我們9號當天才收到
我以為這種信應該是掛號信,結果只是一般的限時郵件
傳票上面還寫說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得以罰鍰
我們全家人都不懂法律,現在都很為我弟著急
我弟因為這樣沒出庭,真的會被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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