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妹妹已與今年8/15和前夫至戶政事務所簽字離婚,因育有剛滿一歲的兒子,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小孩的監護權為雙方共同監護,但上方沒有明訂探視的時間。
8/15晚上我妹妹發簡訊給前夫說8/19要去看小孩並帶回娘家過夜,前夫已讀不回,
8/16號下午我妹妹再發簡訊,簡訊內容為:8/19我會把小孩帶回娘家住,如果您們刻意不
讓小孩跟我見面就犯法了。
當天前夫簡訊回覆內容:請問犯什麼法了?一直講法聽了很不舒服。
過了不久又發了一封簡訊給我妹妹,簡訊寫:妳突然離家,小孩內心害怕,我也不知道妳
要帶他去哪裡?會不會回來?為了保護小孩,歡迎妳來我家看小孩。
小孩今日滿1歲從來沒有回過娘家,小孩出生後我們家人在每個月妹妹休假日時,到她婆
家看小孩。
因為她前夫的爸爸百般阻擾不讓她帶小孩回娘家,前夫的爸爸跟我妹妹說如果她把小孩
帶回娘家,他就要拿刀殺到我家來,她當下內心害怕根本也來不及錄音。
現在離婚了前夫又以簡訊所寫的理由,不準我妹妹帶小孩回娘家過夜,想要好好跟他協議
卻以這樣的理由拒絕。
問題:
(1)前夫簡訊的內容以非正當理由拒絕我妹妹將小孩帶回娘家過夜,是否可以直接前往
前夫家將小孩帶走?
(2) 以現在的狀況是先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及時間,還是可以直接提起訴
訟請求改定監護權?
(妹妹目前有工作經濟穩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