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收到一封傳票,寫著他字案妨礙名譽案,打電話詢問檢察事務官,事務官告知原告是我朋友的朋友,但是我沒有印象與他起過爭執,而且最近一次跟原告碰面也是兩年前的事情了,所以我完全想不透被告的原因是什麼。
目前是希望可以聲請轉移管轄,雖然打電話問過事務官,事務官說不行,但我還是會寄出正式的聲請狀。
問題:
目前苦惱的點在於:
1.案號案由是A股,但是傳票右上角寫著檢察官指揮B股檢察事務官詢問。我的聲請狀該寄給A股還是B股呢?
2.傳票上寫著9天後會在北部地方法院開偵查庭,假設我今天將聲請狀寄出,兩天後北部地方法院收到了。但是如果偵查庭開庭的前一天都沒消息,打電話給事務官也表明還沒確定可以轉移,我是不是依然得跑一趟北部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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