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民國100年3月起在某公司上班,因個人因素做約8個多月就沒做了
那時間有保勞保,之後在民國105年6月又回到該公司上班
在今年4月知道沒保勞保後,就去勞工局檢舉,後面調解失敗
最近開了民事辯論庭,有帶那段時間的薪資袋做證明,薪資袋上只有寫單一名字跟金額
法官也有問資方這袋子是不是公司的,資方回答不是,薪資袋都會寫全名並蓋公司章
問題:
請問這樣的薪資袋無法證明有上班嗎?法官說請我再舉證有上班的證明,如同事?
可是有問一些離職或在職的,似乎沒什麼意願幫我,法官說當證人是一定要來的
可是我只有同事名字的話,要如何申請證人呢?
在他們不同意的情況下,申請他們當證人也可以嗎?
另外我這有除斥期的問題嗎?
在下個月又要開第二次庭了,也不知道還有什麼可以證明有上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